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家救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救字第50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謝杏奇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俊杰 、 陳嘉偉 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陳俊杰、陳嘉偉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法律扶助審查表、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專用委任狀為證,堪認聲請人主張為真實。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