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6號聲請人 王添旺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長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因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茲限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長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全部董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1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是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自應先說明長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會有何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等情,並就此提出相關事證以明。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書記官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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