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42號聲請人 簡樹根 相對人 簡林芳香 監護人 簡秀慧 會同開具財 簡勝彥 產清冊之人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理由一、第七行關於「 簡文勝 」之記載,應更正為「簡勝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秀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書記官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