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1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152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債務人鴻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國耀 債務人 莊玟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叁拾萬陸仟肆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借款人鴻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97年5月8日邀同莊玟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已下同)12,000,000元,借款期間自97年5月22日起至117年5月22日止,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六計算,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本借款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
(二)、詎料債務人等自104年5月22日起即未依約償付本息,尚欠本金8,306,478元暨利息與違約金,屢經催討均未置理,依住宅貸款契約條款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書記官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