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自由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丙○○被告甲○○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9年度易字第1558號恐嚇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游士珺
法官林芳華法官陳思帆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