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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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簡上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號原告 彭仕宏 被告 羅守裕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71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何玉鳳
法官任育民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育貞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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