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救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消債救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救字第5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惟無資力支出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此觀該條例第7條第1、2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雖主張其無資力支出上開費用云云,惟聲請人於聲請清算程序事件所提出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記載其任職於華盛頓美語每月可得薪資約新台幣(下同)20,000元,又每月可支領低收入戶津貼4,000元,則參以本件聲請清算之裁判費僅1,000元,非屬鉅金,聲請人縱使收入不豐,且須扶養2名子女,亦應足以支付,是依聲請人提出之事項,經核尚不足以釋明其確有無資力支出費用之事由存在,自應駁回其暫免繳納清算費用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玉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書記官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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