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3號聲請人國立澎湖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1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書記官王耀煌┌─────────────────────────────────────────────────┐│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國立澎湖高級海事水│臺灣銀行澎湖分行│98年7月21日│81,500元│BD0000000││││產職業學校││││││├──┼─────────┼─────────┼──────┼────────┼───────┼──┤│002│國立澎湖高級海事水│臺灣銀行澎湖分行│98年7月21日│160,000元│BD0000000││││產職業學校││││││├──┼─────────┼─────────┼──────┼────────┼───────┼──┤│003│國立澎湖高級海事水│臺灣銀行澎湖分行│98年7月21日│6,000元│BD0000000││││產職業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