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7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7702號債權人忠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忠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林琯 筑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俊國社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各自債權,須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求利息年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
以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㈢確認請求聲明是否有誤?請區分忠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忠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對債務人各自請求金額及利息起訖日及利率各為何?㈣提出債務人大俊國社區管理委員會公所備查函影本。
㈤確認請求標的聲明新臺幣壹拾萬元之支票乙張是否有誤?
(違反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聲請支付命令之要件: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