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4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4974號債權人 吳碧涓 即佑和工業社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念宏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委任狀一份。
㈡確認本件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109年6月30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書記官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