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79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文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104年度執更字第1834號、104年度執聲字第2208號)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文政犯 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詹文政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附表:受刑人詹文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裁定│有期徒刑8月,裁定│有期徒刑7月,裁定│││更正累犯為有期徒刑│更正累犯為有期徒刑│更正累犯為有期徒刑│││9月│9月│8月│├────────┼─────────┼─────────┼─────────┤│犯罪日期│102年7月31日│103年2月10日│103年2月10日││││││├────────┼─────────┼─────────┼─────────┤│偵查機關│苗栗地檢署102年度│臺中地檢署103年度│臺中地檢署103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234號│毒偵字第538號│毒偵字第538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893號│103年度訴字第676號│103年度訴字第67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2月20日│103年6月19日│103年6月19日│├───┼────┼─────────┼─────────┼─────────┤││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893號│103年度訴字第676號│103年度訴字第676號││├────┼─────────┼─────────┼─────────┤│判決│判決│103年3月10日│103年7月21日│103年7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苗栗地檢署103年度│臺中地檢署103年度│臺中地檢署103年度│││執字第1804號│執字第11801號│執字第11801號│││(編號1-3原定應執│(編號1-3原定應執│(編號1-3原定應執│││行刑為1年6月,以│行刑為1年6月,以│行刑為1年6月,以│││104執更1834執行中│104執更1834執行中│104執更1834執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