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086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楊華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周笠碩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正確之釋明文件(聲請人所提出之釋明文件,借款人並非債務人周笠碩)。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