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號原告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德信 訴訟代理人 陳麗雯 律師被告三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被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法定代理人 張雍 制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被告三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禾資產公司)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
103年度地稅執特專字第50679號行政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就坐落高雄市○○區○○段4、4-9、4-10、8-3、9、9-3、9-7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全部,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7年6月5日拍賣承受行為無效,是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35萬元(即系爭不動產於系爭執行事件之拍定總價額);第二項請求被告三禾資產公司於107年8月16日就系爭不動產以登記原因「拍賣」所為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及第三項請求被告三禾資產公司就系爭不動產於107年8月23日經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楠梓地政事務所以「拍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並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是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935萬元(即系爭不動產於系爭執行事件之拍定總價額)。茲以,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與第二、三項請求訴訟目的同一,應以價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93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4,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