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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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8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坤 政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 吳坤政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編號1、2部分業經減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各1份在卷足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