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6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6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76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美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玖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陸仟柒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叁仟捌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玖萬柒仟壹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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