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釋明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未釋明如主文所示事項,爰定期命其釋明如主文所示事項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佩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書記官徐基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