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附民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476號原告甲○詳址詳卷
甲○之父詳址詳卷被告 秦志維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侵上訴字第80號(原審判決案號:110年度侵訴字第49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黃惠敏法官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