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0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0895號債權人 熊欣怡
劉淑滿 李宸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馬淑真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為各自債權,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馬淑「真」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
狀更正。並提出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