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29號原告 葉海生
葉姵妤
葉展榮
葉晉圻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志雄 律師被告 黃志霖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9年度交訴字第7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瑋珍
法官翁碧玲法官彭志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黃淑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