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40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瑜萱被告劉穎謙選任辯護人胡仁達法扶律師
吳珮瑜 法扶律師被告 陳懷恩 選任辯護人 許龍升 律師被告 薛冠弦 選任辯護人 戴慕蘭 法扶律師被告 潘嘉興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周瑜萱、劉穎謙、陳懷恩、薛冠弦、潘嘉興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院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守
法官王奕華法官陳狄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書記官謝怡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