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3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明彥
籍設臺中市豐原區市○路0號(臺中○○○○○○○○○)上列被告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6日所為之判決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所載之「貳包均」更正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前揭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則刑事裁定有誤寫者,亦得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及理由欄、附表內記載被告周明彥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078號案件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裁定在卷可參。惟被告上開案件扣案之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毒品係1包,並非2包,此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屬實。是原裁定主文欄記載之「貳包均」,顯係誤載,依前開說明,自應均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鄧瑋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崇容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