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54號聲請人即被告 史險夷 選任辯護人 朱浩萍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案件(本院103年度訴字第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已經法院審理完畢,其必坦然面對接受刑責,惟家中有年近八十老母及殘障姐姐,其有與朋友合資生意,請能回家處理拿回資金,以照顧母親與姐姐等語。
二、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且所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顯認被告就此重罪有規避逃亡之可能性極高,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予以執行羈押在案。被告雖坦承犯行,全案並經本院審理完畢,然被告遭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十月,依此刑度顯認有相當理由引發被告逃亡之動機,足認被告有畏罪逃亡之虞,當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實無法以具保之方式替代羈押,被告所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聲請意旨所述家庭狀況等情,並非停止羈押之理由,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張鶴齡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書記官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