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5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熹俊即具保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字第38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熹俊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具保人張熹俊前因竊盜案件,經受刑人即具保人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即具保人釋放,茲因受刑人即具保人逃匿,爰聲請沒入受刑人即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㈠查受刑人即具保人前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171、1977號),經本院101年度易字199號判決判處罪刑,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34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於該案件中,曾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於民國101年2月8日,由受刑人即具保人繳納同額現金後,將受刑人即具保人釋放,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之判決書、刑事保證金收據附卷可查。
㈡另查上開案件確定後,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臺南地
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對受刑人即具保人位於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號9樓之1之戶籍地合法傳喚、拘提執行無著,且亦曾經發函通知受刑人即具保人,受刑人未到案執行,逾期將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等情,此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3月28日嘉檢榮五101執3829字第007014號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助字第272號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執助字第272號拘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02年7月4日拘提無著報告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7月11日南檢玲申102執助272字第40624號函、具保人通知書暨送達證書等影本、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㈢而受刑人即具保人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堪認受刑人即具保人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胡修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