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5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其龍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5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其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陳其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罪刑及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於民國99年3月24日入監執行。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6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3606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8月23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0年7月2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書記官丁妍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