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桃簡附民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桃簡附民字第298號原告 李春滿 被告 徐瑞蘭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李佳靜法官姚葦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