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6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6595號債權人 吳瑞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詹嘉旻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日(請求標的之利息起算日與附表之利息起算日不同)。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