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保險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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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保險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保險字第22號原告金漢揚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梠楊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 律師被告源隆針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宗民 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 律師被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吳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三點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書記官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