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88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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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18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188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琇珺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35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琇珺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僅因一時貪念而竊
取他人所有之財物二手BMWK-100原廠排氣管全段1支,對告訴人之財產法益造成損害,惟考量其犯後已知坦承犯行之態度,且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賠償告訴人,並兼衡其於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按,其因一時思慮欠周,致罹刑章,但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賠償告訴人新臺幣10,000元,有臺南市中西區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在卷可佐,其經此次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緩刑2年,以勵自新。
三、按沒收犯罪所得之規範目的,在於徹底剝奪犯罪行為人因犯罪而直接、間接所得,或因犯罪所生之財物及相關利益,以貫徹任何人都不能坐享或保有犯罪所得或犯罪所生利益之理念,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本案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業如前述,則民法上之財產秩序已因和解而回復,已滿足告訴人因犯罪所生對被告之求償權,達到不法利得沒收所追求回復合法財產秩序功能,實現不法利得沒收之目的,自應認被告上開犯罪所得部分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揆諸該項規定,自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3583號被告楊琇珺女5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段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琇珺於民國111年4月12日13時45分許,徒步行經臺南市○○區○○街00號騎樓前,見 李碩曦 所有放置在該址門前之二手BM
WK-100原廠排氣管全段1支(價值新臺幣18,000元),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徒手竊取上揭排氣管,於得手後離去。嗣李碩曦發現遭竊報警,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李碩曦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楊琇珺於警詢時固不否認有於上揭時、地,拿取告訴人李碩曦所有排氣管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我確實有拿排氣管,我以為那是回收物,當天就拿去變賣了云云。經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李碩曦於警詢時指訴綦詳,復有監視器錄影光碟暨畫面擷取、現場照片、排氣管影像畫面擷取等在卷可稽。次查,觀諸現場照片及排氣管影像畫面擷取等可知,遭竊排氣管係在住家前,且該排氣管外觀並非老舊損壞,亦非丟棄在垃圾集中處所或荒涼地點,客觀上實難誤認該排氣管係民眾拋棄之廢棄物品,是被告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自不足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檢察官蘇榮照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書記官易佩函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