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908號聲請人 王承熙 相對人 周琛 若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各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五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2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載有到期日者,除發票人有死亡、逃避或其他無從對
其為付款提示之原因或發票人有受破產宣告之情形外,執票人於本票到期後提示而不獲付款,乃對發票人行使本票追索權之前提要件。本票內縱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僅發票人主張執票人未為提示者,應負舉證之責而已,非謂執票人可不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此觀票據法第85條、第95條及第124條規定即明。
三、經查,附表編號6至22所示之17紙本票,於聲請人聲請時均未屆期,且聲請人復未釋明本件有任何得於到期日前提示之原因,依前開說明,自不得對相對人行使追索權,是聲請人就附表編號6至22所示之本票請求裁定准許強制執行,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司法事務官林育秀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
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五、本票裁定因屬非訟事件裁定,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本票為形式上之審查,抗告法院亦僅就形式為審查,無從審酌屬於實體上法律關係之事由,亦不得審酌抗告人關於實體事項之抗辯事由,是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空白授權票據者,或對本票債務是否清償而消滅有所爭執等實體上之爭執者,應係由發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
附表:111年度司票字第001908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10年11月26日20,000元111年1月15日CH0000000准予002110年11月26日20,000元111年2月15日CH0000000准予003110年11月26日20,000元111年3月15日CH0000000准予004110年11月26日20,000元111年4月15日CH0000000准予005110年11月26日20,000元111年6月15日CH0000000准予006110年11月26日20,000元111年7月15日CH0000000駁回007110年11月26日20,000元111年8月15日CH0000000駁回008110年11月26日20,000元111年9月15日CH0000000駁回009110年11月26日20,000元111年10月15日CH0000000駁回010110年11月26日20,000元111年11月15日CH0000000駁回011110年11月26日20,000元111年12月15日CH0000000駁回012110年11月26日20,000元112年1月15日CH0000000駁回013110年11月26日20,000元112年2月15日CH0000000駁回014110年11月26日20,000元112年3月15日CH0000000駁回015110年11月26日20,000元112年4月15日CH0000000駁回016110年11月26日20,000元112年5月15日CH0000000駁回017110年11月26日20,000元112年6月15日CH0000000駁回018110年11月26日20,000元112年7月15日CH0000000駁回019110年11月26日20,000元112年8月15日CH0000000駁回020110年11月26日20,000元112年9月15日CH0000000駁回021110年11月26日20,000元112年10月15日CH0000000駁回022110年11月26日20,000元112年11月15日CH0000000駁回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