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肆萬壹仟壹佰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參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