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共危險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21號原告 王功成 被告 張瑞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交訴字第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瑋桓
法官陳秋君法官黃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