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法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法字第15號聲請人 何宗寬 相對人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 石雲巖 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石雲巖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欄位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石雲巖第7屆董監事會於民國103年11月22日第7次會議,決議修正如附表所示之捐助章程,茲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之情。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核與其成立精神並不違背,且未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0條第8條第1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書記官楊郁馨附表:
原條文:
第22條第1、2項
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均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之。必要時,得由董事長或經董事五分之一以上連署書面請求召開臨時會議,董事長拒不召開時,得經過半數董事推舉董事一人召集,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召開。
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由董事長召集,常務監事主持之。董事長如未能在期限內召集監事會議時,得由常務監事召集之。董事、監事不得委託出席,董事、監事連續三次無故缺席會議者,視同辭職。
修正後條文:
第22條第1、2項
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均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之。必要時,得由董事長或經董事五分之一以上連署書面請求召開臨時會議,董事長拒不召開時,得經過半數董事推舉董事一人召集,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召開。
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由董事長召集,常務監事主持之。董事長如未能在期限內召集監事會議時,得由常務監事召集之。董事、監事不得委託出席,董事、監事連續三次無故缺席會議者,視同辭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