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20號聲請人旭源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南源 訴訟代理人 陳志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司催字第50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司催字第50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4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2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旭源包裝科技股│玉山商業銀行新豐│100年8月15日│50,999元│AI0000000││││份有限公司黃南│分行│││││││源││││││├──┼───────┼────────┼──────┼──────────┼───────────┼────┤│002│旭源包裝科技股│玉山商業銀行新豐│100年12月15│103,950元│AI0000000││││份有限公司黃南│分行│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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