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附民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附民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重附民字第104號原告 楊冠萍 被告 高銘兆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核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以合議裁定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柯姿佐
法官林拔群法官李文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蓮女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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