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2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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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2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佑田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嘉洲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之聲請,因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利法院審查債權人之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併包括應提出與請求事項相符之釋明文件以供法院為形式上審查之義務,以維支付命令之正確性。從而債權人之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自得命債權人說明或補充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嘉洲發給支付命令,惟債權人於聲請狀之原因事實僅記載「 李權峯黃錦珠 發生車禍賠償」之字句,另依其提出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49號李權峯和黃錦珠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影本之內容,亦無任何關於債務人林嘉洲係與該車禍賠償事件有關之記載。是依債權人聲請意旨所載之原因事實及所提出之釋明文件,由形式上審查後仍無從知悉債務人林嘉洲對債權人應負給付賠償責任之法律依據為何,債權人之聲請意旨顯有不明瞭之處。本院遂於民國104年4月15日通知債權人應於通知送達後7日內,補正並敘明債務人林嘉洲應對債權人負給付賠償責任之依據,而該通知已於104年4月17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對前開事項仍未為補正或說明,則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意旨,本件債權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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