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小字第1347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湖小字第1347號

原告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陳彧

被告 陳政雄 籍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臺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2,03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王盈淳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欠款名目及金額

債權本金

計息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1

信用貸款應付帳款2萬6,763元

2萬6,763元

自95年1月4日起至95年2月3日止,按週年利率18.25%,自95年2月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

2

信用卡應付帳款5萬5,276元

4萬8,966元

自95年6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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