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3379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337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曾玟玟  
被   告  歐鳳珠 (原名 林歐鳳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肆仟捌佰零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
玖仟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肆仟捌佰零捌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書記官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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