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57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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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5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573號原告 史春亨 被告施為勳
林明正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152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書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任何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關於原告遭受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取財部分,業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152號刑事判決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依首揭規定,原告附帶民事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江文玉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廖于萱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