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33號上訴人 陳大勝 即被告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裁判日期欄所載「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裁判日期欄所載「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顯係「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之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鄭銘仁法官茆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薛雯庭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