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21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42179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玖仟壹佰零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零壹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貳仟陸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捌萬陸仟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另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台幣貳佰捌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