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37號被告 楊國政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8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國政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楊國政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
5條第1項之竊盜罪、搶奪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亦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第6款規定,自民國109年8月1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尚有另案假釋遭撤銷後之殘刑1年2月4日待執行,經本院同意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先予借提執行上開徒刑,刑期起算日期為109年10月5日等情,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影本在卷可稽,足堪認定。是審酌被告入監服刑期間,其身體自由已受限制,自足以防止被告再犯相同案件,羈押原因已歸消滅,故本件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應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蔡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書記官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