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小字第5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基小字第587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為萬泰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林盟凱
蘇智亮 被告 吳峻陞 (原姓名 吳文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陸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書記官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