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21號上訴人 陳建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志松 間因104年度建字第21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萬3,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書記官陳文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