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5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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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管理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527號原告 楊思寬 即名冠診所
洪秀美 曾繡珍 即宥騰商行 季月弟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信誠 律師被告華新花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盛坤 訴訟代理人 黃慶鴻
蕭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九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書記官謝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