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584號原告 蕭祺暉 訴訟代理人 朱立鈴 律師被告 鍾政穎 訴訟代理人 蘇信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書記官謝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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