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號
原告 鄭安蔓
訴訟代理人 王羿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JacoTheunissen(中文名: 杜雅各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0,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3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