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17號上訴人新厝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惠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得於十日內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書記官王高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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