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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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563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代理人 徐維良 律師相對人 游鳳蘭
謝冠偉 廖文謙 丁月貴
趙群欒
柯玉燕 (兼被繼承人 徐榮順 之繼承人)
柯月絲 (兼被繼承人徐榮順之繼承人)
柯月金 (兼被繼承人徐榮順之繼承人)
QuahEngThye(兼被繼承人徐榮順之繼承人)
QuahEngChye(兼被繼承人徐榮順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各確定如附表所示,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再按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1項亦有規定。
末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項本文及第115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於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人死亡且其繼承人有數人時,該數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並應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165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按如附表六所示之比例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查,聲請人所繳納之訴訟費用總額如後附計算書所示,由相對人按上開判決主文所示之比例負擔,是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計算式:訴訟費用總額×應分擔比例=應給付之訴訟費用額,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另上開判決主文所示附表六並未將被告 陳幼妹 列入訴訟費用負擔之當事人,即無庸負擔訴訟費用支出,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計算書項目(均由聲請人預納)金額(新臺幣)說明裁判費41,590元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地籍謄本工本費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16,800元桃園市政府規費徵收聯單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4,400元桃園市政府規費徵收聯單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2,000元桃園市政府規費徵收聯單訴訟費用總額64,790元附表: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金額編號相對人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新臺幣)備註1柯玉燕、柯月絲、柯月金、QuahEngThye、QuahEngChy22%相對人柯玉燕、柯月絲、柯月金、QuahEngThye、QuahEngChye於繼承被繼承人徐榮順之遺產範圍內,與相對人柯玉燕、柯月絲、柯月金、QuahEngThye、QuahEngChye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4,254元被繼承人徐榮順於民國112年1月1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相對人柯玉燕、柯月絲、柯月金、QuahEngThye、QuahEngChye,應於繼承徐榮順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2謝冠偉、游鳳蘭48%31,099元3廖文謙15%9,719元4丁月貴7%4,535元5趙群欒8%5,18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