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小上字第六號
上訴人 柯淑慧 法定代理人 喻顯慶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原本中關於上訴人「 柯淑惠 」之記載,應更正為「柯淑慧」。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張瑞蘭~B法官陳葳~B法官許秀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八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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