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52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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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5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5294號債權人 葉信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緯燈照明有限公司、 楊福文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㈢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㈣提出支票票號AK0000000、AK0000000號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㈤確認 邱榮輝 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如是,請具體敘明對其請
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查與聲請狀當事人欄所列之債務人不相符)。
㈥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11年8月30日〝繕狀日〞起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請刪除繕狀日)。
㈦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